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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安徽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05年成立,是由安徽省属国有企业、其他类型企业和机构,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现协会注册会员426名(户),其中,个人会员363名;单位会员63户,省属国有企业51户,其他类型企业和机构12户。现协会办公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徽盐世纪广场A座。协会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活动。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竭诚为企业法务工作和法务人员服务,提高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增强会员之间的团结协作和沟通交流,推进企业法治建设和持续健康发展。

  协会主要业务范围: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服务、法务知识培训、法学研究交流。

  

  


安徽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本会英文名称为:Anhui Corporate Counsel Association,简称ACCA。

  第二条  本会由安徽省内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其他各类企业,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等人员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竭诚为企业法务工作和法务人员服务,提高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增强会员之间的团结协作和沟通交流,推进企业法治建设、合规管理和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从社会道德风尚。本会自觉接受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安徽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自觉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本单位党建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建立全省企业法务工作联系网络,增强企业法律顾问之间的协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听取和反映企业、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期望要求,支持其维护合法权益;

  (三)建立与律师界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的联系网络,并合作开展企业法务工作咨询、研讨、培训等;

  (四)为企业及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并优先为本会会员服务。建立企业法律人才信息库;

  (五)组织企业法务工作经验交流,研究和探索企业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创新发展,为政府和企业制定法治工作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举办企业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工作学术交流、专题讲座、业务培训、赴外考察、论文评选等活动,为企业法律顾问人员提升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搭建平台;

  (七)建立与国家有关机构、外省市区相关协会特别是长三角区域省市相关协会的联系网络,及时宣传介绍国家和外省市区企业法治工作信息;

  (八)积极完成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专项任务;

  (九) 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推荐应予表彰、奖励的对企业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者。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成为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能够履行本会会员的义务;

  (四)在企业法治建设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五)个人会员应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公司律师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本章程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优先服务的权利;

  (四)要求本会对会员合法权益予以支持和保护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本会报告,并交还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超过2 年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规定,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和修改协会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终止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省国资委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负责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会长指定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每届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其中: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职权,授权会长办公会先行研究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时再审议确认。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会长指定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 周岁,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从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限制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国资委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国资委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国资委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为常务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工作,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执行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编制本会经费收支的预决算方案;

  (四)制订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各项工作制度,检查反馈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筹备和安排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六)代表本会处理具体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以上职权可由秘书长指定的常务副秘书长行使。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或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或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或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有权对本会开展的活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主管部门资助及自筹启动资金;

  (二)会费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及各项有偿服务收入;

  (五)经费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协会的财产。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接受省国资委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经省国资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 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国资委和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国资委和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项。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国资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2025年1月17日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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