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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相关政策问题的咨询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6/17     浏览次数:    

  根据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行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请问作为企业是需要同时具备以上上个条件才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还是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就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回复:经研究,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现就问题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答复如下,供您结合实际合理判定、规范业务操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特点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资金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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